试用期提前3天,试用期满提前30天。
自劳动法实施,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实的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试用期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定过错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