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费用是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