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不离婚就不能索赔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权,而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以及有过错方配偶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而且认为婚内损害赔偿无法操作“钱从你的口袋移到我的口袋,都在自家的口袋里”,赔偿没有意义,况且,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出发,更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15]但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这是因为:一方面,规定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十分必要。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众在对家庭内部事务的救济不力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导致家庭暴力越演越烈。因此,规定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使侵权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况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可行的。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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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形式对侵权者的侵权事实,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并规定一旦婚姻终止赔偿即予以兑现,赔偿款从共同财产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这不仅可以给侵害者以威慑,也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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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进非常财产制。非常财产制包括当然分别财产制和宣告分别财产制,前者是发生在法定情形时夫妻财产制,当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后者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应当事人申请,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和意大利民法中,都有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可以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终止财产共有关系的理由,可以是一方权利的滥用(包括实施家庭暴力),也可以是其它影响配偶一方财产利益的原因。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发生家庭暴力时只要最终没有得到离婚判决,损害赔偿的请求就不予支持,而不离婚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引进非常财产制,在发生家庭暴力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或宣告为分别财产,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使得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了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17]此外,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也应予以确认。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不排除因受暴者的过错比如受暴者的婚外情,言辞辱骂等,而引起暴力的情形。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受暴者存在过错而剥夺其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否则,我们就是在主张以非法对抗非法。而且,即使受暴者确实有过错,对暴力行为仍有一定责任,但是过错大小与施暴者也不一定相等,就算双方过错相当,实行过错相抵后不予实际赔偿也不承认其损害赔偿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们不能否定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而应在肯定受暴方的损害赔偿权的前提下,然后再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依据过错相抵的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