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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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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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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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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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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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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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人民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责任编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