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有相当规模,经营活动复杂,专业要求高,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监督有显著的必要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规定不少于三人,但又未规定组成人员的上限,是因为至少三名监事才能形成集体,才可以发挥集体的职能。在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推选一名召集人,也就是召集人由一名监事担任。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两部分代表组成,是由于公司涉及投资者、债权人、公司本身、公司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由两部分代表参加监事会,可以加强公司内的监督力量。在监事会组成人员中,不应有董事、经理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为这些人员是受监督的。监事的每届为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