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批却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更多的大型项目来说微不足道,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