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很对,必须找到当事人,才能送达传票。
但是,有几种情况是例外,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二是送给同住的成年家属,如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人签收;三是该当事人以前在签署过《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直接往这个确认书上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无人签收,也视同当事人签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