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找不到被告人,传票睇达不到怎么办
若法院在尝试向被告递交传票之际,无法寻获到被告的的确切位置,则法院不得不采取另外一种方式进行通知——公告送达。此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应条例中的明确规定,若是在受送达人间隔离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制定出的各种途径也无法将传票送达到对方手中,那么法院就应当采纳公告送达这种手段。
从公告发布的那一刻开始,只要过去某个特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都是六十个自然日,然而有时候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为三十个自然日),那么就相当于已经送达完成了。在此之后,假如被告依然未能亲自出席法庭辩论的话,那么法院便有权力判定为缺席审判。而且这也就意味著法院可以无需被告的在场,直接按照流程继续展开审理工作,甚至有可能给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假使法院找到不到被告而不得不公告送达的话,作为被告方最明智的处理方法莫过于积极回应诉讼,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法院找不到人执行不了怎么处理
法院执行的时候,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仍可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找不到被告人,传票睇达不到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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