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吴某与刘某是夫妻,2009年双方共同出资在苏州购买一套房产,之后吴某到外地工作,2011年吴某回家,刘某称自己已经将双方所购的房屋出卖给曾某,并交付给曹某实际居住一年有余。吴某认为此房是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曹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受让人已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本案中,刘某未经共有人吴某知悉并许可,且也没有得到吴某的事后追认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曹某,侵犯了吴某的共有权。加之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和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犯了房屋共有权人吴某的权益,合同应属无效,且曹某应当返还房屋。 因此,若房屋系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务必要求卖方出示夫妻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以避免自己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