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本身原则上不是证明对象,要件事实才是,否则就会出现,提交了
A证据,需要用
B证据证明真实性,在提交
C证据证明B证据的真实性,再提交
D证据……这样就证明不下去了,审理也无从进行。证据被推定为真实,对方可以反驳,或提出证据动摇真实性,只有这时候,才有必要提供证据,对真实性予以证明,比如说一方提供合同,另一方说该合同上的字是伪造的,并提出了自己的签字样本,这个时候才予以鉴定,证明该合同是不是真的。借条属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且借款已经支付的证据,因而在提出时应该推定其真实性为真,被告可以对其真实性予以逻辑上的质疑,或提出反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