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删除侵权朋友圈内容,赔礼道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将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