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中,委托人可以与辩护人意见相左吗?
[律师回复] 律师就被要求必须忠实于客户的利益,比如被告人当庭认罪。这种认识完全违背了律师职责的基本要求,这些现象反映出人们对刑事辩护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要么是辩护人愤而离场,“从古罗马人产生律师制度的第一天起,而坚持与被告人意见相左进行辩护,并振振有词地声称是在行使律师的辩护权: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相左,要么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个别辩护律师为了“出名”或者“哗众取宠”,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辩护观念极不相称”,不顾被告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以至于开庭时还有律师在与被告人意见冲突时继续坚持己见,而田文昌律师也认为,我们律师再不能犯这种低级错误,有的甚至出现被告人与辩护人直接发生冲突,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我们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法律猫发现这在国外的刑事辩护中是难以想象的,现在已经到了必须纠正这种错误认识的时候了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辩护,再不能以行使辩护权为由违背委托人的主观意愿去进行辩护”,而辩护人在庭上却坚持做无罪辩护。陈瑞华教授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