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方面的规定是这样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关键是看停放的汽车与单位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若是单位指定的免费的停车场,单位只负责免费有持续的停车,并未给单位缴纳停车费,虽然与单位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单位并未设置专人看管车辆,也不负责车辆的毁损、灭失,像对于汽车这样贵重的物品,只要不是单位故意或重大过错引起的汽车划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