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您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该债权,是可以以物抵债的,但如果您不能接受拍卖保留价格,只能申请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如果公告之日起60日仍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拍卖物,您仍然不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关于能否可以申请分割执行,如果被执行的财产可供分割是可以申请分割执行的,如果是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按份共有的,也就是说可以申请在房本上增加您的名字,由您拥有对该房产一半的产权,您便拥有了该房产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