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重做司法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应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鉴定是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三、司法鉴定机构相关规定
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