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慈善组织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志愿者来说,虽然慈善组织在招募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内容等方面,可能与志愿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行为,但是志愿者是志愿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无偿提供某项服务,慈善组织并不对志愿者进行劳动管理。即使慈善组织向志愿者发放津贴或补贴,这也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志愿者与慈善组织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尽管慈善组织与志愿者之间一般来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慈善组织应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以及《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以确保慈善服务正常开展。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