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地批复过期要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应当是两年。根据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例如:
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县、市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