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他方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却的细则和具体标准
责任确定的细则和具体标准,可有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则制定。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北京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车辆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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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过错下的全部责任和双方过错下的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2、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没有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
4、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5、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一方先行的;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8、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9、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陡坡、弯道、隧道时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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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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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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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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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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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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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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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