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期送达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仅仅是管理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效力性条款,因为,该条只是规定应该如何做,但并未对超过规定期限送达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仅仅是合理性的问题,而与合法性无关。而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很显然,行政处罚决定在未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并未产生实际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构成任何影响,亦无强制约束力。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何时送达实无必要,因为无论在7日内送达还是7日后送达,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均是从送达之日起开始。另外,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就行政处罚决定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因此,重点不在于处罚决定何时送达,只要能实现送达目的,即使作出7日后送达亦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