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就是因建筑物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这侵犯了他人的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解决方案:个人建议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迫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只能以相邻权纠纷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