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有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或者冻结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表现:一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二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行政执法人员作为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致使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