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三年内向提讼。
一般情况下,只要程序合法,一般都能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达到劳动者手中,而员工在回执上签字,只表明了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并且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书面的形式通知。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