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
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
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或者接到传染病报告时;
对传染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