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撤回起诉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根据此规定,撤回的时间应限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而且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提出撤回要求,在审查后应作出是否准许撤回的书面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愿出现因无罪判决致抗诉,上级可能改判的风险,大部分撤诉案件是经过开庭审判认为案件可能判决无罪,书面建议撤回。
首先,不符合《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撤回的规定。
其次,以书面形式主动建议撤回有侵犯公诉权之嫌,不符合中立、被动的诉讼地位。再有,没有作出是否准许撤回的裁定,客观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一些确属无辜、没有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可能更希望通过上诉,要求继续审判,以获得最终的无罪判决来表明自身的清白。笔者认为,撤回的程序应当是:认为自己提起公诉有错误时,为节省诉讼资源,维护当事人权益,体现公正形象,可以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撤回要求。在审查后认为可以准许撤回的,应作出准许撤回的书面裁定。
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