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可以看出,在划定拆迁范围之后,与不动产登记、建设审批等有关的事项都会暂停办理。户口的停止迁移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拆迁补偿往往与户口及人员有关,在划定范围后,再将其他人的户口迁入也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