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拘役是应该如何执行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或劳改队执行;远离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内执行;但在,劳动队或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刑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如离家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此处所谓“酌量发给报酬”,既不是不发给报酬,也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据犯罪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表现、技术水平和生产收入情况等,发给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