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领域中,被羁押长达70日的情形实属罕见。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时长上限设定为37天,若在此期间尚未得到释放,则案件有极大可能性已步入检察院审查逮捕亦或审查起诉的关键阶段。此时,亲属可考虑为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以便洞悉案件进程,并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援。
此外,司法机关将严格按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状况,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诉讼及量刑标准等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