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存在差异:是否需要收回重新申请,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而定,在很多地区,宅基地批准后,超过一定的时限不建房的,是可以回收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