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付的定金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具体介绍: 定金属于一种暂收款,具有押金性质。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销货方向购货方预先收取一部分货款而发生的一项负债。实践中的“订金”一般理解为预收款(对付款方为预付款)。 定金是指签约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