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可以参照《杭州居住证制度》第17-19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及办理补领居住证需要的相关手续。 《杭州居住证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工作;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
(六)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A)无犯罪记录。 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本人近期相片;
(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四)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