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效,要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