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反诉权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法官有什么权利不准你反诉呢!但提起反诉是要符合条件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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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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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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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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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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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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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你是否符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