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国有土地使用证纸张和印章都是真的,而且2008年换完证后进行过抵押贷款,房产证有记录,可以佐证房产证“的确是真的”。那么,凭什么内容在档案中查不到,判断为先盖章后填写的内容查不到的责任不在作为买受人的您,也不在出卖人的“他”,而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您着什么急呢现在,该承担举证责任的,不是您。造成该房屋目前无法过户,需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差额,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举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也许还包括房产证)是假的,不然,就应当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您不必找出卖人,因为在二手房过户的协议里面一定有类似于“双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的内容,只要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前述证件是假的,再找出卖人不迟。现在,去进行诉讼,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给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缴纳您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即可,让该部门“走上前台”去举证就行了。别着急了,冷静,好好想想我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