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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0-09-28 锡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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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5.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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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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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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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到的第三方当事人,是指在已被启动的诉讼过程中,对于他人之间所进行的诉讼标的具备完整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联之人。
在诉讼程序中,该类第三方当事人拥有独立的诉讼身份,既区别于共同诉讼人的角色定位,亦有别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者,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范畴,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关于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从而使自己成为正式的当事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与原告基本相同;
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可通过申请方式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且在判决结果判定其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时,该类第三方当事人同样有权提起上诉,
然而,在一审阶段,他们并无权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亦无法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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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买受人的义务则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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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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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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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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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环节所涉及的具体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专利申请人须依照相关法规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应同时提交申请日前与相应发明成果紧密关联的参考文献作为支撑材料;
其次,专利主管机关将对上述申请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若发现申请内容存在任何不足之处,可直接通告申请人依规进行必要的修订纠正;
最后,倘若经过严谨的审查过程未发现足以构成驳回申请的理由,则专利主管机关有权依法颁发发明专利证书以示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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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了不当利益会判刑吗
如果拥有了不当得利益的是不会被判刑的,不当利益是属于民事范围,是不会遭受刑事处罚的,但是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是依旧不知道拥有了不当利益会判刑吗可以选择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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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流程及费用包括哪些环节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以下是详细而明确的操作步骤:
首先,需要准备充足的申请文件,其中包含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及说明书等必要元素。
其次,必须将这些材料递交至专利局大厅或当地专利代理窗口,亦或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提交。
当以上工作完成后,国家专利局将会发出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专利申请已正式启动审批流程。
接下来,您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除了亲自前往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理处支付之外,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局汇款等方式来缴纳。
缴纳完毕后,专利局会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形式审查,若初审合格,便可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果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任何驳回理由,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进行登记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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