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划分不同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管理,从而避免无线电波间的相互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干扰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正常运行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给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干扰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正常运行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即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台(站)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虽然客观上其行为造成了对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的干扰,但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解决。二是,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过失行为造成的,则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可以通过其他措施予以解决。三是,对正常运转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对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才依法予以处罚。也就是说,不是出于故意的产生有害干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需要有一个前置条件,即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发现了干扰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并向其指出干扰行为,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果没有这个前置程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的“主管部门”,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这里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造成严重损害、阻碍、阻断等干扰。在无线电台(站)运行过程中,无线电干扰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但只有有害干扰才会达到危害无线电台(站)正常运行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于干扰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正常运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