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提问已经收悉,从你的提供现有的信息我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归纳下涉及的问题,针对你提出的以上问题向你作如下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你们跟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低于,给你们造成的损失(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出租的价格,也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属于合同法中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你们可以要求适当增加违约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你们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你们的损失。第三,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下列期限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四,关于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延期14个月以上交房,你们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