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自行查询,通过朋友进行核实查询,自己录音录像等,方法多种多样,主要看自己的人际关系。
二、委托律师查询。根据《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对于律师调查取证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形,尤其是涉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需要提供的立案证明,很难单纯依据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及复印件来调取。
三、申请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可以向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一般是进行银行账户的查询,对于其他财产比如房产信息,因为目前仍然没有接入系统,无法联网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