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责任主体有两个
1、一个是直接侵权人也就是打人的孩子但由于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打人孩子监护人要承担替代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是幼儿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补充责任四个字补充责任并不是打人孩子少赔多少学校就补多少补充责任的法律意义是过错责任即幼儿园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