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一般来说,还是可以的。对于调解后能否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制定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