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法院缺乏主动提起刑事再审流程的动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纠正刑事错案,这似乎扩大了再审的渠道,有利于纠错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进行自我纠错。
首先,基于已公正审判的思维惯性影响,在案件的生效裁决确定以后,原审往往坚定地认为,刑事公诉案件已经经过侦查、、审判程序;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审判也是慎之又慎;部分案件还经过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终审裁决,故不相信会存在错误。
其次,基于错案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内部绩效考核等现实利益考虑,原审怠于主动发现和纠正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案件。再次,上级对下级在提审或指令再审时,还无法摆脱整体利益、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和上下级之间特殊关系的不当影响。例如上级为了维护的整体形象,往往不愿意启动刑事再审纠正下级的错误;上下级之间的请示汇报制度,会使上级成为案件的真正裁判者,这也会影响上级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积极性。总的来说,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错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回避的障碍,造成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缺乏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