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不少于15天,或3个月的保存期或长期保留
名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或管理相对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在遇有需录像取证的情况时,应事先告知当事人或管理相对人“现在进行录像(拍照)”。
民警在当天执勤执法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执法记录仪摄录的声像信息复制存储到专用计算机内,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执法记录仪音频信息存储工作;视频信息可视情按需进行存储。
声像信息储存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特殊情况应延长至3个月的保存期或长期保留。
法律依据: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八条
城市的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地下人行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地铁、大型桥梁,以及乡镇的主要街道、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等,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技防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技防系统采集的音视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30日,案(事)件信息应存储到相应的信息库,长期保留。视音频信息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也就是说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录像包括录音保存时间都不能低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