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无效,对土地溢价部分赔偿,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过错行为和受益情况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由判决。 现实生活中土地买卖普遍存在,一旦遇到土地升值时,即有土地溢价,就会引发纠纷,如果买卖合同无效,就牵涉土地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确定过错责任、土地财产处理和赔偿额度上,就有很多争议,通常可以做如下处理:
一、采取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土地买卖合同签订后,至提起纠纷时,土地仍然保持着买卖时的现状,可以采取相互返还的处理方法,并就土地溢价进行百分比协商分配,这样双方比较容易处理。如果土地上已经建房的,应当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根据鉴定的价格让出卖人支付相应房屋价款,并另外对土地溢价协商补偿。两项进行累计合并协商处理。
二、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解决纠纷 如果无理买受方是否已在该土地上建房屋,由于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值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出卖方因看到土地价值增大而诉讼要求返还土地,应判决不予支持。如果土地价值降低了,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原购地款并退还土地的,也不应支持。 违法土地买卖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主张违法行为无效的一方却得到了比合同有效还要大的利益,这时就不应得到保护。否则说明法律在保护非法的利益,这与法律应该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如果时土地已经被征收或正在被征收中,这时原告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返还土地,而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或者要回购地款,把损失的风险转嫁给对方,来达到保全自己不受任何损失的目的。对这样的诉讼,应当确认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