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的;
(三)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
(四)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五)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驾驶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三项情形的,除应当按照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标准补缴应缴费用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违反本条
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