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据此可以推定、电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到达用人单位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视为到达时间,用人单位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传真。《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