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评估费由申请评估人垫付,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发票后,可以加入到执行标的中,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24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最终负担。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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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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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万以上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评估费=100万乘0.5%+50万乘0.3%)从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来看,应该由申请人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