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对违约金与损失比例的认定不够具体,《合同法解释二》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作出了权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