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车私用如何举证
主观方面证据
(一)与被调查人谈话,形成谈话记录。
(二)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所在单位是否制订并严格落实了公辆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对单位人员开展了相关宣传培训,被调查人是否宣传到位,具体是怎么实施的,有哪些具体要求,被调查人在此次公车私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公车管理制度,具体哪些方面违反了单位的公车管理规定。
(三)与被调查人所在支部负责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是否对支部全体人员针对所在单位公车管理制度进行宣讲,是否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落实公车管理制度,本支部在使用公车过程中,具体操作情况是怎么样的,被调查人在此次公车私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公车管理制度,具体哪些方面违反了单位的公车管理规定。
(四)与其它公车私用目击者、公车乘坐人员等相关证人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被调查人实施公车私用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人员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
(五)组织现场目击者及相关当事人,对被调查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客观方面证据
(一) 赴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集公车车辆权属证明及车辆特征证明材料,公车使用审批相关手续、开展公车使用教育学习相关记录。
(二)检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公车管理系统中,被调查人使用公车是否进行相关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上述情况形成调查笔录,对系统相关界面进行截图保存。
(三)赴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收集公车私用相关违章等电子眼信息,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如造成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收集相关法律文书及处理材料,包括相关被害人及被调查人的伤情鉴定、酒精及相关麻醉品鉴定、涉案车辆鉴定等鉴定意见。
(四)赴相关公路管理部门,核实涉案车辆经过收费站等形成影像等相关材料,并向被调查人收集经过收费站等形成的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如当场查获的公车私用行为等情形,在未构成其它刑事案件的有作案现场的情况下,应注意对现场作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时提取现场相关痕迹物证。司法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组可直接运用。
二、公车私用的事故谁赔偿
虽然驾驶人驾驶公车办理的是个人事务,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单位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一)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受害方来说,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再次,对于单位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其实加重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也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对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三)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虽有单位承担,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单位承担,否则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是开公家的车,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家买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并未对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将其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领域内的过错不同于一般认识上的过错,其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未能尽到应尽的谨慎义务,并因此未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如果不分对错全部让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削弱对单位驾驶员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使有车的单位时刻处在高风险的状态。特别是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单位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