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亲未支付孩子抚养费孩子母亲告上法庭近日,舒城县人民受理了一起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于2009年结婚,两年后双方自愿离婚,但原告仍携孩子与被告及其父母居住生活。2012年初,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原告即带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孩子随其母在外祖父母家生活初期,被告不定期探视,但2012年4月起,被告未曾探望也未再支付抚养费,后来原告诉讼来院。判决父亲依法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认为,原、被告婚生子还不满2周岁,且从未远离其母,现孩子随其母居住生活在外祖父家,其外祖父母明确表示愿意扶助原告抚养好孩子,故孩子由其原告直接抚养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被告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与当地生活水平相当,且远低于被告自认的月工资4500元的20%-30%比例,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及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成人,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生活时止;被告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