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而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因启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和主动采取的财产保全;因采取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在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不能主动采取。人民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讼。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发生的诉讼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