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三次离婚需要分居证据吗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离婚分居证据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如果有重婚或者配偶与其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等情况下也可以诉讼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状,其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一般来说向被告住所地或被告不再中国境内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会受理,相反会驳回。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应该到庭,除非向提出不出庭的申请,是否容许决定。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